新田,春秋战国时属楚地,秦至汉初属长沙郡(国)。西汉、东汉时期先后属泠道、营道、舂陵县。三国、魏晋南北朝时属泠道、舂陵县。隋时属营道县。唐时属唐兴、延唐、大历县。五代时属延昌县。后晋为延熹县地。自宋乾德三年至元、明时期属宁远县。明万历二年(1574年),设新田营于今龙泉镇(城关)。崇祯十二年(1639年),由宁远、桂阳划地设新田县。新田位于湖南省南部永州市东南部,地理坐标为:东经112°.02’~112°.23’,北纬25°.40’~26°.06’,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。全县辖7镇12乡、2个办事处、379个行政村(居委会),总面积1022.4平方公里,总人口37.8万人。县境东接桂阳,直达郴州、广东;南临嘉禾,是能源协作区;西接宁远,为土特产集散通渠;北毗祁阳,通常宁,自古商贾交往频繁。县境南北长,东西窄,地形为向南开口的狭长盆地,呈九嶷山脉与阳明山相拥之势,四面环山,西北地势较高,东南地势较低。境内最高点海拔1080米,最低点海拔200米,大致是五分山丘、三分岗地、二分平原和水面。地下矿藏资源有铁、煤、锑、铅、锌、锰、汞、重晶石、冰州石等15种。全县有河溪沟涧114条,主要河流是由日东河、日西河汇流的新田河,地下水资源丰富,尤以西北部青光岭和大冠岭为最,全境理论水能蕴藏量24421千瓦。地处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域,气候温和、雨量充沛、四季明显,年均气温18.1℃,一月平均气温6.6℃,七月平均气温28.8℃,年际变幅为17.4℃~19℃,比湘北地区高1.8~2.3℃。年降水量1425毫米,降水时间比较集中,夏末至冬初少雨,无霜期达288天,年日照1712小时,太阳辐射值111.93千卡/平方厘米,全年蒸发量1446.5毫米,是湖南省四大“温室县”之一。新田山水秀美,景色宜人。境内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十分丰富,景区景点众多且各具特色,主要景区有:南国武当山、大冠岭古民居群、金陵山水古城、县城及城郊人文自然景区。已发现商周遗址48处。建于秦汉时期的大冠岭古堡,堪称“南国第一堡”,气势雄伟壮观。由城区日东河、日西河汇流成泾渭分明的”南桥双碧”,极为奇特。文庙是全省可供旅游的8幢文庙之一。“南国第一泉”——石羊鹅井源远流长,”旱焦尘土流不减、雨倒昆仑量不添”,亦为省里较有价值的一个旅游开发点。青云塔是湖南境内少见的楼阁式砖石宝塔,内有磴道,可拾级登临塔巅,纵目四望,景象万千。
新田企业债务追讨方略
当前,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显得日益突出,一些企业被应收款所困,资金不能及时回笼,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营运,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。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,是企业追款讨债应该重视的问题。下面介绍几种追款讨债的方略,以供企业借鉴。
一、选择管辖法院 北京讨账公司 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4条规定: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25条规定: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通常的经济合同,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,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,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。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,甚至有的相隔遥远,就会增加人力、财力、时间上的负担,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,造成官司的被动。为此,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,一是事前防范。在签订合同时,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,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;二是事后补救。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,可签订补充协议,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,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,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。
二、申请财产保全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92条规定: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,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,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。第93条规定: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,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这就是说,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,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。在当前资金紧张、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,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,拖债、搪债现象相当普遍,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也往往难以执行;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。遇到这些情况,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,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,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,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。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,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,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,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。
三、申请支付令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89条规定: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、有价证券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:(一)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;(二)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。第191条规定: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,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,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,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,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: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,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;二是没有债据的,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;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、所在地等基本情况,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。
四、申请破产还债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99条规定: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,无力清偿到期债务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。第204条规定: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,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(一)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;(二)破产企业所欠税款;(三)破产还债,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,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,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。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,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,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,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。为此,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,往往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,达成和解协议的,经人民法院认可后,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。
五、申请法院执行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6条规定: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,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第221条规定: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、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,有权冻结、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。第222条规定: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。第223条规定: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。为了使申请法院执行能及时得到批准和顺利执行,债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,搜集债务人的有关存款、收入、财产的证据,为法院提出并实施执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。
六、办理公证债权文书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8条规定: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。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,合同双方一般都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。这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,为此,债权人在协商还债的过程中,应先争取办理文书公证,并在公征的文书中明确所欠债务金额、偿还债务时限,抵押担保的财物或担保人、计息办法等事项。这样,债务偿还期限到后,对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,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,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。